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18天 官斥自招惡果!

2021110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藝人楊明去年因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昨日(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狠批楊明容許自己嚴重酒醉下仍駕車,屬咎由自取,「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監18日及停牌2年。楊明聞判後搖搖頭,最後辯方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離開法院時楊明雙眼通紅,不發一言。
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共3項控罪。今年3月他獲判首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承認第2、3項控罪,原須還押候判,但當時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以「錯誤提供意見」為由,申請推翻楊明的認罪答辯獲批,律政司申請覆核亦遭駁回。上月21日,楊明重新承認第2、3項控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下午2時許,楊明身穿深色西裝與女友莊思明拖手抵達法院,現場有約30名傳媒採訪及10名警員維持秩序,楊明與莊思明神色凝重,對傳媒所有提問均沒有回應便匆匆入內。
開庭前,楊明不停搓手又拉開口罩抖大氣,全程表現十分緊張。開庭後,控方提示裁判官可考慮判處停牌令,裁判官稱稍後處理。開庭10分鐘後,裁判官要求控方提供行車紀錄儀的片段及研究有關案例,宣布休庭25分鐘。再次開庭時,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的片段,從片中可見,車輛逆線行駛,先撞到鐵圍欄後停下幾秒再繼續前進,並撞倒路牌及石壆,然後停低。辯方指出首次撞擊後導致車胎爆裂及機件損毀,令車輛在司機無法操控下繼續滑行才發生第二次撞擊,但控方反駁辯方說詞並沒有證據,建議裁判官考慮當時的撞擊力,裁判官向控方索取行車紀錄儀的光碟作研究,並第二度休庭。
之後再開庭,裁判官進行判刑,指出雖然沒有酒精濃度數據,但毫無疑問被告人在駕駛時受到酒精影響以致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該車輛,被告人容許自己嚴重酒醉,仍選擇駕車,是咎由自取、自招惡果,強調沒有傷亡只屬僥倖,沒有其他原因。就「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指量刑起點為監禁30天,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用,但考慮到求情書上表示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供養父母4萬元,而自去年12月起已停薪,不能拍攝電影及劇集,損失100萬,於是判為20天監禁,由於案件一波三折,折騰7個月,故酌情再減2天刑期,判18天監禁,並罰停牌2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至於「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則判罰款3,000元。
楊明聞判後即時搖搖頭,並安排走入犯人欄。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保釋金3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居於已申報住所,並於每周一、三、五下午3時至6時到山頂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散庭後,楊明及莊思明在法庭逗留近1小時,約下午5時40分十指緊扣離開法院,兩人均雙眼通紅,問到心情及覺得判決是否公平?他們默不作聲便登車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