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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發言人表示,證監會計劃就期貨經紀的交易活動發出一套風險管理指引,並正在就指引草案與業界「摸底」(即所謂的非正式諮詢),將在2022年底前進行公眾諮詢。
有報道指,證監會計劃要求期貨商為在30日內兩次未能依時「補倉」的客戶強制平倉。證監會發言人澄清,有關風險管理指引不涉及客戶曾在30日內兩次未能依時「補倉」,期貨商必須強制平倉,只是期貨經紀商不應再免除這類客戶的追加保證金,並應遵循內部強制平倉政策。根據期交所規則第617條,交易所參與者不得為任何客戶交易期貨合約,除非其從該客戶處收到足以滿足客戶最低保證金要求的抵押品。據證監會與期貨經紀商的討論中知悉,執行經紀商的預付保證金要求,在香港以外的期貨市場交易中很常見。
發言人提到,金融和商品期貨市場在過去兩年都經歷極端的市場波動。在證監會與期貨經紀公司的相關跟進中,證監會注意到其部分客戶蒙受損失,未能追繳追加保證金。在某些情況下,期貨經紀人受到重大影響,需要緊急資金或財務援助,以防止其義務違約或確保遵守監管資本要求。這表明一些期貨經紀商在極端市場波動期間可能沒有足夠的風險控制來管理財務和合規風險。證監會認為現在是向期貨經紀商提供更詳細的風險管理指引的好時機。
目前,《操守守則》對期貨經紀的風險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例如要求及時向客戶收取保證金,以及適用於持牌人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香港期貨交易所的合約。建議的指引中,大多數要求將現有的行業風險管理實踐制度化,或詳細說明行為準則中現有要求的實際應用。
為確保穩健的風險管理,海外司法管轄區對所管轄的期貨經紀商提出廣泛的風險管理要求,例如在保證金控制、壓力測試和客戶資產保護等方面。證監會在制定建議時,參考了主要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規定。為草擬建議指引,證監會於2021年底對超過40家不同規模的期貨經紀公司進行了實況調查,以收集最新的業務資料,包括他們的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管理做法。證監會在擬定建議時已考慮此資料。此外,證監會已與多家全球及本地期貨經紀商的代表討論主要建議,以評估實施過程中的挑戰,並設有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