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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舜泉(前)偽造單據申區會津貼,被裁定四項欺詐罪成立,判囚5個月。(資料圖片)
經民聯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2008至2013年間,要求4名議員助理在未收訖薪金的情況下簽署薪金收據,他再持收據在5年間向區議會申領近50萬元營運開支,去年被裁定4項欺詐罪名成立,判囚5個月,但批准保釋等候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駁回羅的上訴,維持原判,羅需即時服刑。
法官並不認同,羅指他面對的4項控罪有重疊,認為每項控罪所涉的是不同行為。判詞又指,區議員在申領發還助理薪金時,必須親自核實內容無誤,假如明知收據內容並不反映實際情況仍簽名稱無誤,等同行使虛假文書。法官認為,羅解釋有關向區議會所發的薪金收據是未發薪已先作申領的原因,屬砌詞狡辯且擾亂視聽,並認為他這樣做是為方便自己資金周轉。
法官亦認為羅的做法是為令自己得益及會對政府不利,而其上訴理據亦不成立,故駁回上訴並需即時服刑。羅的律師稱會向終審庭上訴,並以終審庭排期需時,羅可能已服刑完畢為由申請保釋,但法官認為其刑期並非相當短故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