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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聲被指於2007至2008年主診期間,治療病人時涉及兩項專業失德。(黃嘉儀攝)
伊利沙伯醫院腎科專科醫生黃浩聲被指於2007至2008年主診期間,治療病人時涉及兩項專業失德,包括未有處方用以抑制乙型肝炎復發的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以及治療期間未有給予患者適當的用藥意見,醫務委員會今日續訊,控方專家證人、瑪嘉烈醫院腎科顧問醫生唐國隆作供。
案情指,乙肝帶菌的腎病病人蔡文超,因黃浩聲沒有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導致病人服用類固醇後免疫力下降,最終於2009年引致乙肝復發並死亡,終年42歲,病人母親向醫委會作出投訴。
唐國隆認為,黃浩聲只為病人處方類固醇及免疫力抑制劑並不足夠,更要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拉米夫定」,防止乙肝爆發機會,亦可減低病人的死亡率。加上隨著病人年紀愈大,免疫系統會轉差,「拉米夫定」起一定作用。他又說,最理想的做法是,黃浩聲應諮詢腸胃科醫生的用藥意見,以及與病人商討。
控方又指,自2000年開始,伊利沙伯醫院已引入「拉米夫定」,2007年更收錄為醫管局特別藥物名冊藥物,質疑黃浩聲為何不處方有關藥物。
案件下午續訊,辯方原安排兩名專家證人作供,其中一人為伊利沙伯醫院腎科部門主管周嘉歡,惟被醫委會及辯方質疑她角色有衝突,未能發揮專家證人的獨立性,醫委會要求辯方將她列為一般證人。辯方向周嘉歡講解情況後,引述周須時間考慮是否繼續作供,案件押後至9月28及30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