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無屍命案 凍肉切割員謀殺罪名成立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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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顏永周(箭嘴示)謀殺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兩罪罪成,由囚車押走。(何量鈞攝)
深水埗前年5月發生一宗無屍兇殺案,一名六旬女保安員人間蒸發,警方調查後拘捕其胞姐的前女婿,並控以謀殺等罪。案件在高院經過逾半個月審訊後,由4男3女組成的陪審團今日(7日)退庭商議逾9小時,終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謀殺罪成,並以6比1大比數裁定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明日(8日)待聽取辯方求情後判刑。被告面對的謀殺罪預計將依例被判處終身監禁。
任職凍肉切割員的52歲被告顏永周,證供顯示他是來自內地的非法入境者,一直使用「陳明」的假身份證留港,並利用假身份分別在11年覓得切肉工作及自14年起租住案發單位。被告今在犯人欄內一直表現平靜,當獲悉罪成後亦沒有流露激動之情。曾擔任控方證人出庭作供的死者陳秀華的兒子陳浩文,在案件審訊期間差不多每天均有到庭聽審,他今日亦有到庭聽判,聞判後表現平靜且一眼也沒有看過被告。陳離開法庭時,對記者提問均表示暫時無回應。
被告被控於2016年5月1日,在他位於深水埗長沙灣道的劏房住所內謀殺62歲女子陳秀華,以及阻止陳的屍體獲合法殮葬。法官今在指引陪審團末段提到,被告自辯時曾表示在錄口供中途遭警方屈打成招,法官指陪審團如認為被告有可能被毆打,便應完全不理會他被打後所錄的口供;至於被告庭上的自辯供詞,如陪審團認為有可能是真的話,便應判被告無罪。不過法官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就算他們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仍要斷定控方證供已能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才可判被告罪成。
據控方證供,死者任職地盤保安員,她在案發當日黃昏下班後便人間蒸發,警方經過兩星期調查後,發現她失蹤前最後在她姊姊的前女婿、即本案被告所住的大廈內出現。警方其後在被告單位內發現死者的大量血漬,結果警方在未能尋獲屍體、而被告亦無招認殺人的情況下,落案控告被告謀殺罪名,最終亦憑環境證供成功將被告入罪。
被告在錄口供時曾向警方聲稱,他目擊其同鄉阿凱用刀殺死死者,對方並指示他處理用作抹地的地布及死者的舊衣物,他後來返回單位已不見阿凱及死者,他又聲稱阿凱在內地走私器官且在內地有後台。不過,被告自辯時卻指自己是遭警方屈打成招,才虛構阿凱殺人的故事。他又指其單位平日有很多同鄉出入,他亦會把鎖匙放在鐵閘上,並招待同鄉在家中過夜。他聲稱不知道死者行蹤,亦不知道單位內何以有死者血漬。他辯稱切肉時常會割傷,故在單位地上常留有他的血漬。不過陪審團的裁決顯示其並不接納被告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