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 陳淑莊一方指不能確保群眾依她說話行事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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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為案中第四被告。(胡家豪攝)
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名人士,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代表第四被告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
王指,陳不能確保群眾會依照她的說話行事,即使有群眾響應她抵達現場,也可能只是逗留在添美道行人路上,未必會阻路甚或妨擾公眾,因此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明知自己「煽動」他人的行為必然會構成犯罪。王認為,控方就「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難以證明煽惑者叫他人到現場是為了要他們妨擾公眾。
代表另一被告邵家臻的資深大狀彭耀鴻陳詞指,根據控方傳召警員的證供,集會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有很大轉變。施放前,並沒有出現如帳篷等較持久性的物件,且從辯方的片段可見,邵在警方放催淚彈後已呼籲群眾離去,其後情況與邵已無關。彭指沒有證據顯示示威者在施放催淚彈前計劃長期佔領,當時只預期集會短期,以日甚至以小時計,警方可隨時採取行動拘捕示威者來完結集會,沒有證據顯示邵於催淚彈發放後曾着示威者佔領道路,故彭指於催淚彈發放前,添美道的集會為合理表達訴求的和平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