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藐視法庭罪改囚2個月 即時入獄服刑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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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坐囚車離開法院,他須入獄繼續服刑。(李志湧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黃事後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1月在高等法院被判監3個月,他在服刑6日後獲准保釋候上訴,黃要求改判緩刑或足以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上訴庭今日(16日)判他上訴減刑得直,改判即時監禁2個月,要入獄繼續服刑。
上訴庭法官宣判表示,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到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的直接挑戰,法庭一般會對刑事藐視法庭處以阻嚇性刑期,通常是監禁。黃之鋒承認2014年11月26日當日蓄意、明知和故意干擾法庭禁制令的妥善執行,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並向法庭道歉。如果要指黃是因為其社運人士的身份或名聲等原因而受罰,都毫無根據和不成立的。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裁定黃在事件中有深入和廣泛的參與,並扮演領導角色,都是有充分證據支持。黃的行為是嚴重和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即使考慮到黃之鋒當事時尚屬年輕,最適當的判刑仍是即時監禁。
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把黃之鋒與黃浩銘兩人視為當日最嚴重的干犯者,這是正確的,原審法官判他們兩人實際相同的刑期,但黃之鋒在犯事和被判刑時分別18歲和21歲,而黃浩銘在犯事和被判刑26歲和29歲,原審法官卻沒有解釋為何對黃之鋒年輕這一點不給予任何減刑,上訴庭因此無法支持原審法官的決定。考慮黃之鋒和其個人情況後,改判黃之鋒即時監禁2個月。
黃之鋒接受判決前表示或會第3次入獄,以平常心面對。香港眾志前副秘書長周庭判決後指政府的責任是解決政治問題,不是解決提出問題及提出社會改革的年輕人。有數十名支持黃之鋒人士到庭,聽到黃要入獄,有人落淚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