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參與暴動罪 最高判監10年

201906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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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示威者今衝擊立法會。(陳德賢攝)
警方將今日(12日)衝擊立法會事件定性為暴動,是繼六七暴動及2016年旺角暴亂後,再度界定為暴動,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參與暴動罪」屬《公安條例》罪行,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參與集結暴動,與煽惑暴動同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0年。
該法例是港府於1967年暴動發生後,即1970年才訂定,過去曾用於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但引用來拘捕引發暴亂的港人則屬第二次。
2016年旺角暴亂被喻為自六七暴動以來香港最大型騷動,當時示威者掟磚、縱火、圍堵警車及阻礙救援,期間有警員須兩度向天鳴槍示警,事件造成約百名警員受傷。警方事後拘捕91人,並先後分多案陸續起訴60多名被捕人士暴動及其他罪名。
其中「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除承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6年;黃家駒承認一項暴動罪,判監3年半;盧建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7年,是判刑最重的被告。「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和李東昇逃至德國,並獲批難民庇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