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惑非法集結黃之鋒周庭准保釋 林朗彥離港不知被控
201908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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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左)及周庭(右)由警車解往法院出席聆訊。(陳德賢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涉嫌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今早(30日)相繼被捕。案件今午在東區法院提堂,案中涉及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黃及周由警車押解往法院出席聆訊。控方指,林朗彥不在港而未有到庭,他前日(28日)離港,裁判官指林不知涉案,離港前未被捕,也沒有違反保釋條件,強調不能因此發出拘捕令。黃及周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待警方調查,控方不反對二人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時指,黃希望在9月離港到台灣、德國及美國出席研討會及發表演說等,預計9月22日才回港。周庭也透過律師申請指,9月也要往德國出席會議及到奧地利探教父及教母,預計9月23日回港。控方不反對二人在上述日子離港,但要事先通知警方及回港翌日準時報到。裁判官批准二人各以1萬港元保釋,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除了法庭批准的日子外不得離港、須守宵禁令及不再進入案發地點。
三人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罪指3人於今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黃於今年6月21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黃及周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2人於今年6月21日,於警總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代表黃的大律師透露,林朗彥外遊,預計數天內回港,林在2016年「佔領西環」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該案將於9月11日判刑,林於當天需到法院應訊聽取判刑。
據悉,控方現時指控3名被告與一眾示威者於案發當日早上11時許在金鐘夏慤道中信大廈外集結,黃及林以揚聲器煽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其後黃及周於警總夏慤道停車場入口外,黃開咪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周亦有叫口號,有女警拍下情況。其後有逾百名示威者包圍警總並設路障,黃充當主持人且用揚聲器向示威者說話,叫他們吃飯使其有充足體力作長期示威,黃與周一直參與該處的非法集會至晚上11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