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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强调警方有权进入私人地方执法。(罗锦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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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5个多月的反修例冲突中,警方曾进入私人屋苑及私人土地执法,居民质疑警权问题。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午(20日)在立法会上表示,香港任何一处均受法例规管,根据《警队条例》如任何警员有理由相信需要逮捕的人,进入或置身于商场或私人屋苑等地方,居住或管理的人员须容许警员自由进出该处,以便搜查,并指是分内职责,不存在警方须事先取得任何人的批准。
议员吴永嘉关注,若私人地方发生严重案件,管理处人员未有报警,警方是否有权入内,若警员遇上住客刁难又如何应付。议员邝俊宇提到近日中文大学和理工大学冲突中,警员在校园内放催泪弹,影响严重,事后会否修补和道歉。
李家超解释,警员职责的一部分是采取需要的行动维持安宁防止罪案、保护财产免受刑事伤害,又指有广泛的法定职责,如任何人妨碍警员执行职务,或会干犯《警队条例》中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执行正当职务的警员,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2年。
李家超又提到截至上周四(14日),警方在多次相关行动中使用6900发催泪弹、2700发橡胶子弹、590发布袋弹和790发海绵弹。针对违法行为,警方作出拘捕是合法、合理和有需要,警方使用武力时亦有严格指引,需要时才使用适当武力。

吴永嘉关注如警方遇住客刁难,住客会否遭扣留或拘捕。(罗锦鸿摄)

邝俊宇关注若警方执法期间影响了私人地方,事后会否修补和道歉。(罗锦鸿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