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案8.19開審 官准保釋但禁離港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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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於審訊後離開法院。(黃仲民攝)
壹傳媒黎智英因為涉嫌於2017年刑事恐嚇記者,以及於去年8月31日,與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於2月底被捕,今日(5日)下午分兩案於西九龍法院提訊。黎於庭上先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裁判官將該案定於8月19日開審,審期為3日。
黎准以4000港元保釋候訊,但每周三須到警署報到並不得離港,居住在所報稱的地址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辯方一度提出上調保釋金額至10萬港元,以換取黎智英可以保釋期間離港,惟裁判官否決有關申請。
黎智英涉及的刑恐案,控方獲准申請2名控方證人的匿名令,即2名證人在審訊中以X和Y表示。控方透露,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獲辯方同意,本案有3條主要錄影片段,長達20分鐘,並將會傳召2名證人作供。辯方不爭議片段呈堂,並指或有1名辯方證人作供。
辯方表示,本案早於2017年發生,互聯網上有報道相關事件,而被告於翌年8月中已得悉事件,並接受警方問話,直至本年2月才被拘捕;辯方指被告在此期間出國約100多次,包括台灣和美國等,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將大大影響被告的生活。
至於黎智英與李卓人、楊森涉參與未經批准遊行一案,控方申請押後至本月18日,跟另一宗亦涉及本案3名被告,有關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的案件一併處理。控方不反對3人擔保,但要求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惟辯方反對控方要求,指案情顯示該遊行不涉暴力,控罪在公安條例下不算嚴重,未必會以判監處理。法官最終准予3人各以1000港元擔保,不需守離境限制和到警署報到。
另外,黎智英今日於庭上反應遲緩,當被問到是否明白控罪及會否認罪時,他停頓2秒後才表示明白,更要他人提醒才表示不認罪。
首案中黎智英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72歲報稱壹傳媒創立人的被告黎智英,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1號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受害人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至於另一案則涉及3名被告,該案的首被告為黎智英、次被告楊森(72歲)是港大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第三被告李卓人(63歲)則為職工盟秘書長。
他們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3名被告於下午1時許陸續抵達法院,期間有多個團體在場外高叫「漢奸黎智英、打到黎智英」等口號,由於現場有大批傳媒蜂擁而上報道,情況一度混亂,有記者差點跌倒,警方更開咪表示眾人有機會觸犯禁聚令,警告立即散開。
黎智英官司纏身:https://hk.on.cc/fea/laichee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