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有示威者承認暴動罪 22歲救生員判囚4年

202005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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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冼嘉豪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去年6月12日金鐘一帶出現示威以抗議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逃犯條例》修訂,期間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事後把事件定性為暴動。一名救生員當日涉及相關衝突而被檢控,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是首宗反修例示威者認罪的暴動案。被告冼嘉豪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22歲被告冼嘉豪,承認在去年6月12日於立法會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時指,市民和平集會的自由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會超越界線因而需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因此暴動罪的量刑需具阻嚇性。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無預謀犯案,也無意圖對公眾構成損害,本案亦非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的,懇請法庭衡量被告的年紀、他認罪及過往無案底等因素而輕判。
惟法官參考了梁天琦及楊家倫兩宗暴動案的案例後,認為本案嚴重程度比起梁天琦案更甚,本案中警方當時正執行保護立法會的職責,但被告嘗試壓倒警方執行職責的權力,加上愈來愈多的示威活動牽涉暴力,判刑的阻嚇性刑比起讓被告更生更為重要,因此判監無可避免。
法官強調,量刑不能單獨考慮被告在案中的個別參與,而要考慮整個事件的暴力程度,辯方指被告在事件發生後期才加入,亦無攜武器到現場;但法官指出,示威者當時以磚頭等硬物投向警員,又以鐵馬衝突警方防線,若非警員施放催淚煙驅散人群,暴力行為定必更嚴重及維持更長時間,該等暴力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的。況且閉路電視片拍到被告有積極參與,其罪責顯然易見。
法官又指,現場示威群眾均戴上口罩、眼罩及頭盔遮掩容貌,不少人手持自製盾牌,有人將雨傘由後方遞到前線,行人路的路磚被人掘起及堆積準備作擲向警員之用,此等行為反映事件具有一定程度的預謀暴力。示威者在立法會外重複襲擊保護立法會的警員,亦等同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及不尊重。
法官留意到被告的悔意,愧對家人及摯愛,但法庭同時要平衡公眾利益,遂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1/3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
警方之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歡迎法庭裁決,強調案中被告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重申警方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會果斷制止暴力及違法活動,以恢復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