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遭警方惡意毆打索償 反東北4示威者敗訴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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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判(左起)黃永志、梁穎禮、周諾恆等4名申索人敗訴。
4名於2014年6月14日到立法會大樓外參與反東北發展的示威者,分別入稟指在被警方制服帶上警車時,遭過分武力及侮辱侵犯性言語對待,又無故被扣上手銬,除令他們身體受傷外,精神心理亦因而受創,出現焦慮及適應障礙等問題,須接受輔導甚至要服藥紓緩症狀,生活工作亦受到影響。他們分別向警務處處長提出人身傷害申索,要求賠償16萬多至24萬多港元不等,區域法院法官今日(19日)頒發書面判詞,裁定他們敗訴,並要他們向警務處處長支付訟費。
法官在聽取所有證人作供,及審閱醫療報告、現場影片、警方記事冊等證物後,裁定4名原告的證供與實時紀錄多有矛盾,而且原告雖稱被打,見醫生時卻對醫生照X光、打止痛針之類的建議表現抗拒。法官因此裁定他的證供並不足信。相反涉事警員的證供,則大部分都有實時紀錄的支持,法官接納他們的說法。
由於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法官因此裁定他們未能成功舉證指控警方,遂判他們的申索敗訴。
4名原告人分別為黃永志、周諾恆、梁穎禮及周振宇。他們指當日警方對待他們的手法無合法辯解兼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在狹窄的警車上關掉燈光拉上窗簾後對他們惡意毆打;在他們並無逃脫或進一步犯罪的風險情況下,仍要給他們扣上手銬,以及非法禁錮等。
他們認為,警務處處長未有對相關警務人員作出適當的監管,故此須負責賠償。他們的索償金額包括人身傷害、身心痛苦賠償、懲罰性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甚至收入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