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不在現場被捕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

202009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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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氏夫婦早前在區院獲判暴動罪不成立。
去年7月28日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示威人士前往中聯辦途中與警方對峙,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連同一名17歲女學生被控當日參與暴動,惟法庭指他們並非在犯案現場被捕,裁定他們暴動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據了解,律政司已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裁決結果不會影響上述3人的無罪裁決,但會影響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公眾秩序事件的案件。
據審訊期間的證供,控方未能證明湯氏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主戰場」,他們在奇靈里的後巷被警員拘捕,但控方要求法庭憑環境證據供作出定罪推論,要求法庭裁定他們與身處德輔道西親身參與暴動的示威者有「共同犯罪計劃」。
不過原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指出,基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的集體性質的獨特性,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在現場的犯案者這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控罪。
律政司一方認為,郭官就「共同犯罪計劃」及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的裁決是錯誤的。律政司指出,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件日增的情況下,郭官有關裁決不必要地削弱控罪能夠針對的人,包括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例如負責「睇水」的人、駕車接載同黨的司機、武器供應者、在後方掘磚或收集物資作支援者的示威者,以及在案發現場一段距離被捕的被告等等。由於有關法律觀點對日後同類案件影響深遠,上訴庭有必要就該些法律觀點作出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