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路障非控罪訂明非法用途 藏六角匙中大女生脫罪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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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倩珩今日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1歲中大女生被指在去年11月11日「三罷」當日,隨身攜帶六角匙及索帶意圖不軌,因而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23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現場沒有人用鐵欄堵路,不能毫無疑點推論被告是想用涉案物品拆鐵欄築路障,又認為築路障不能歸納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惟因為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法庭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就讀中大的被告梁倩珩,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道管有8條六角匙及一包共79條索帶。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1時許,警車到達觀塘慢駛掃蕩,駛至觀塘道對開見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警員落車追截,被告逃跑但終被制服。當時被告戴面巾及口罩,穿淺色上衣,戴鴨舌帽持長傘,背囊內有涉案六角匙、索帶及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裁決時指,法例下非法用途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然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並不認同,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當中任何一項。而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用鐵欄作路障堵路,現場也沒有發生警民肢體衝突,故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此外,辯方早前傳召教導被告的中大教授作供,指六角匙及索帶是從事攝影及創意媒體製作的常用工具。但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不能連繫案發當日的情況,亦解釋不了被告當日為何到現場,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並明言,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以及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可見,她顯然是示威者,亦推斷被告有意圖拆路障,但證據上並不足以支持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