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批換地建丁屋受《基本法》保障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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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在2019年裁定部分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3項批地建屋方法中,以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建屋被裁定違憲,只有按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一項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政府、新界鄉議局和有份挑戰丁屋政策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事後都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天(13日)頒布書面判決,裁定鄉議局和政府的上訴得直,確認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同樣受《基本法》保障;而郭的上訴則被駁回。
郭卓堅一方認為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的決定全屬違憲。但政府和新界鄉議局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判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政府盡快為早前已凍結的丁屋申請「解凍」。劉又指,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政府表示歡迎裁決,指會繼續執行丁屋政策。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發展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現時丁屋政策下,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3層,並且不得高於約8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700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現時全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政策實施以來,地政總署已批出超過4萬宗小型屋宇申請。
現時興建丁屋有3個途徑,若村民擁有私人農地,可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房屋,毋須補地價;亦可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若沒有農地,村民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並給予地價優惠建屋。
如以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及以換地方式興建小型屋宇,一般受制於5年的轉讓限制,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如若要在轉讓限制期內轉讓業權,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條款,並繳付土地補價及行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