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頭條新聞》節目侮辱警員 通訊局確認44宗投訴成立

2021012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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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斑斑的香港電台(港台)再被裁定違反廣播機構節目守則!港台去年初播放的其中3集《頭條新聞》電視節目涉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通訊事務管理局早前接獲44宗投訴,經審議後裁定投訴成立;通訊局同時表示,港台在其中一集節目中沒有提供讓事件方適當回應的機會,亦裁定投訴成立,決定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有學者則認為,港台內部有高層包庇報導偏頗、失責資訊的下屬,又批評特區政府軟弱無力,令問題拖拖拉拉至今仍未能解決。
港台在去年2月28日、3月13日及4月10日播放的3集《頭條新聞》中,加插名為「驚方訊息」/「驚訊」的環節,惟內容涉及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通訊局早前分別收到34宗、6宗、及4宗投訴,指控該3集節目涉嫌污衊警務人員、錯誤引述一名警務人員的發言並扭曲其意思、表達死亡個案的手法誤導觀眾、及美化犯罪活動等。
通訊局今(28日)表示,經詳細審視後,有足夠理據認為節目內的描繪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作為一個社會羣體的效果,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第2(b)段的規定。當局指,在該3集節目的上述環節中,主持人均以警務人員裝扮、並以廢物膠袋裹着頸項和雙手,開場時從大型垃圾桶冒出,完結時又返回大型垃圾桶,認為一般觀眾能明顯察覺這是惡意的描繪,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
此外,通訊局又表示,在去年3月13日節目的同一環節中,港台播放一名警務人員在一個區議會會議發言的片段,並在畫面加上含意負面的相關標題,令人覺得該警員說謊和製造假新聞,導致他聲譽受損。當局指,該集內容並沒有包含該名警員的回應,故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集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第15及第17(c)段的規定,決定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
港台顧問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認為審議結果十分合理,對港台屢次違反廣播機構節目守則感到遺憾和失望,促請管理層優化現時的監管機制,加强監管確保節目制作的編輯過程和內容能符合《香港電台約章》和《電視節目守則》。又指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必須履行公共目的和使命,所有節目制作必須符合有關约章,而製作人員亦必須履行编輯責任,遵守製作人員守則。為避免事件重演,管理層更要為員工加强培訓。
另外,警方表示知悉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有關廣播投訴的裁決,期望相關傳媒機構恪守專業守則,準確、持平及公正地製作及播放節目。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出,有關節目被裁定針對投訴成立,反映通訊局掌握確實證據,認為港台管理層必須就事件回應,及向公眾致歉。他批評,港台不單使用納稅人的錢,而且亦佔用大氣電波,惟過去發生類似事件時,往往沒有人要就問題負責。他強調涉及今次事件的人必須問責,向其他港台員工起警剔作用。
他又認為港台內部存在結構性問題,質疑有部分高層蓄意包庇報導偏頗、失責資訊的下屬,批評管理層上樑不正下樑歪。他又認為,負責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未有盡監管角色,做事軟弱無力、拖拖拉拉,令港台存在已久的立場偏僻問題得不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