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上訴案終院裁定律政司得直 黎智英續返監倉洗邋遢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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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他原本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要還押候訊,但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去年除夕批出上訴許可給律政司,並即時撤銷黎的保釋,黎要還押監房等候終院的判決。終院今早(9日)宣判,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黎保釋決定。適逢今天是農曆年廿八,傳統習俗是過年前洗邋遢的大掃除日子,即黎要在監倉洗邋遢兼踎監過農曆年。
終院認為高院批准黎智英的保釋時,錯誤引用了首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一案中的法律原則,而該案同時亦錯誤詮釋涉及保釋的第42(2)條文,誤解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而黎的代表律師透露,會重新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需時準備相關文件,有關聆訊排期有待法庭決定。
終院在判詞指出,《港區國安法》明文規定要保護及堅持人權、自由和法治價值,因此在詮釋該法時須盡可能符合這些條件。不過當中的第42條,就衍生了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先確定「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終院認為在這過程中,法官應考慮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且具阻嚇作用保釋條件,這是一個風險評估的過程,斷然將保釋條件拒諸門外,是不合常理。事實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5條等條文,亦容許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故看不到何以保釋條件應在第一階段的探討中被摒棄。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於早上約9時30分抵達法院,他被鎖上手銬落車;此外,早上在庭外有大批傳媒等候入場,輪候人士包括加拿大領事館職員及歐盟外交官,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亦在其中。
《港區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這表示「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先決條件,要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而且黎早前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他潛逃,並無助阻止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黎智英聞判時表現平靜,散庭後黎的家人抓緊機會上前與其交談片刻,黎亦趁着尚未被帶離法庭,隔着犯人欄向家人及支持者揮手道別,又向他們做心型手勢,有人在庭內高呼「黎生加油」、「政治迫害可恥」等話,在場保安連忙制止。不足5分鐘後,黎便由懲教署人員帶走,黎的女兒及妻子此時不禁雙眼淚汪汪,二人互擁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