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最終報告出爐 實施時間表及起始租金欠奉 

2021033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政府去年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跟進劏房規管,並展開爲期18個月的研究,小組今午(31日)提交最終研究報告,建議參考指數規管劏房租金調整,租金加幅會以15%「封頂」,同時會設立「2+2」的優先續租權,原有租客可獲優先續租,惟報告並沒有提到執行管制的具體時間表。有關注團體及議員批評小組沒有設立起始租金,即使引入租金加幅上限亦形同虛設,對報告及小組工作感到失望。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最終研究報告提到,規管範圍限於作自住用途的劏房住宅租賃(受規管租賃)。小組指出,一份清楚列出業主與租客的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約十分重要,小組因此建議制訂載有下列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
租約重點包括將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2年,租期內不得上調租金,但業主與租客可協定下調租金。另外,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後,於租期首12個月後終止租約。業主須於簽立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受規管租賃的資料,並承擔租約及其複本的印花稅。
至於公用設施費用,若劏房不設有由電力公司或水務署安裝的獨立電錶或水錶,業主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時,須向租客提供相關公用設施帳單的副本以及明細表。所有租客須付的經攤分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相關公用設施帳單所收取的款額。安排亦適用於同一單位內所有租客共用的其他服務的費用,例如煤氣/石油氣,電訊和無線網絡(WiFi)服務。
此外,租住權保障方面,工作小組建議,根據日後法例,租期固定為2年的受規管租賃的租客應有權續租一次,從而得享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
至於租霸問題,小組留意到部分劏房業主關注他們將不得不容忍「劣質租客」。就此小組建議日後的租務管制法例應訂明受規管租賃的業主,可沒收租賃權及/或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物業管有權命令的情況,例如當租客欠租,租客使用物業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租客對業主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又或租客將物業分租。
小組同時建議,續租時,原有的受規管租賃與續租後的受規管租賃之間的租金加幅不得超逾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布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所有類別)於相關期間的百分率改變或15%,以較低者為準。若差餉物業估價署租金指數的相關改變為負數,則續租後租金須至少作出相同百分率的下調。
工作小組建議政府應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立包含上述強制性條款的書面租約。假如雙方起初未有訂立書面租約,則根據日後法例,租客應有權隨時要求業主於指明期間(例如28日內)將一份經由業主簽署的書面租約送交租客。假如業主不照辦,則租客可暫緩繳付一個月或以上的租金,直至業主履行這項規定為止。惟小組承認,劏房業主有可能趁租務管制措施尚未正式實施,即時加租或把租客逐離,並指現時難以預防這種情況出現,例如難以透過在相關法例通過前暫時凍結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