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能加入成住戶 男同志覆核居屋政策獲判勝訴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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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司法覆核申請人李亦豪(左)勝訴。
男同志與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後,用綠表購買二手居屋作為婚姻居所,但房委會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可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及轉移業權,同性配偶則只能以補地價解決。他認為房委會政策構成歧視及違反《基本法》,於2019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法官周家明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指房委會的相關政策不合法及不合憲,當局應予以撤銷,同時頒令房委會需支付申請人訟費。有團體則預料房委會上訴機會頗大。而房委會則回應指,會詳細研究判詞,徵詢法律意見並作出適當跟進。
今次訴訟的原本申請人吳翰林,在去年12月因抑鬱症自殺去世,法庭在房委會不反對下,批准他的配偶李亦豪替代成為申請人。法官周家明於判詞指,房委會就處理異姓婚姻及同性婚姻有關居屋業權的政策上,明顯有所不同。當局把同性配偶排除於「家庭成員」外,不可「加名」成為業主的同住成員;繼承業權方面,同性配偶亦需補地價才可繼承原業主的業權,但異性配偶卻毋須補地價。法官認為局方的該些政策,顯示出同性與異性配偶的待遇不同,且屬於性傾向歧視,明顯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屬不合憲且不合法,同性及異性配偶應有同樣的需要。
判詞又指,局方曾指有關政策是要強調給予傳統家庭供應的需要並鼓勵生育,但法官認為制訂相關政策的立法原意,並無意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組成的家庭,只是要鼓勵富裕的公屋租戶騰出單位,給有更大房屋需要的家庭,以及協助低中收入階層上樓。法官認為同性及異性配偶有同樣的住屋需求,亦可有同樣希望組織家庭的需要,而且同性伴侶間,亦可透過人工受孕、領養或其他方式,組織一個有孩子的家庭。法官又指出,現時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容許同性配偶享有異性配偶享有相同待遇,會對異性已婚伴侶獲發居屋單位機會帶來仼何分別。
法官最終裁定房委會的相關政策屬不合法及不合憲,並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行發新聞稿指,是次勝訴是「苦樂參半」,並指已故申請人吳翰林與其遺屬李亦豪只希望能一起努力,建立一個屬於自己而不受騷擾及歧視的家。律師行又引述李指,若吳今天還在,能看到判決,他一定感到安慰。律師行又指,此案判決有重大意義,不僅標誌香港性小眾群體,爭取平權勝利的一小步, 並就申請人多年來所付出的努力給予肯定。
平機會得悉高等法院判決後表示,一直以來都反對不同形式的歧視,深信每個人不論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或性傾向,都應享有平等機會,將繼續以「構建多元共融社會」為工作目標,促進香港平等機會的發展。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表示,相信房委會對案件上訴機會頗大,因案件涉及其他問題,如夫婦的定義、配偶問題及繼承權問題等,招形容此案裁決為「牽一髮動全身」,或會影響以後其他個案的申請,雖判決並不會影響太多人,但將會影響日後房委會居屋申請政策的制定。房委會則回應指,在處理此司法覆核期間,一直按照現行的政策和制度處理所有有關申請,而根據記錄,目前未有接獲類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