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3人涉立會選舉非法刊登廣告 遭廉署起訴周五提堂

2021072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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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26日)落案起訴3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控告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當中被告包括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3人將於本周五(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3年。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
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戴耀廷於2016年2月首次提出雷動計劃,為爭取非建制派於該屆選舉取得議席。廉署指,戴耀廷在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為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署調查發現,雞蛋同盟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了133,540港元,並就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港元。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