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終院一錘定音 裁定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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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年初裁定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有份挑戰丁屋政策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事後提出終審上訴。終院今早(5日)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終院於判詞指,郭卓堅主要爭議《基本法》第40條有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意思。終院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判詞指因丁屋政策是通過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終院認為該條例的「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該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建丁屋人士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而該條文中「合法」一詞,並非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其他條文中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只是在原居民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該第40條排除在外。
判詞又指,上訴庭早前已正確裁定第40條的條文所指「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塑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的情況來詮釋,因與訂立第40條的目的不一致。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之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此事實,是特區政府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第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基於以上原因,終院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另外,終院並不同意上訴庭有關起訴資格及延誤的裁決,並指司法覆核須盡快作出的原則非絕對,當如本案般涉及對某個法律或憲法原則具普遍重要性爭議時,延誤對個人造成損害或就良好行政造成擾亂的機會較少,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的重要性則較大。終院指若政策屬違憲或非法,為公眾利益起見,法庭須予以指出,因此原訟庭法官最初就丁屋政策的爭議給予的濟助屬其酌情權範圍之內。
至於起訴資格方面,當申請人在案件中無直接利害關係,仍尋求就一個在法律或憲法上具普遍重要性的議題提出爭議時,關鍵在於訴訟的持續是否符合法治及司法覆核的目的。而丁屋政策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該政策的受惠者,而他們顯然不會有意就該政策提出爭議,因此原訟庭裁定郭卓堅擁有起訴資格的裁決屬正確。
郭卓堅表示對裁決感意外,認為新界原居民擁有丁權不合理,丁屋政策浪費土地資源。他打算寫信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40條釋法,坦言成功機會不大,但仍會照做。
案件編號:FACV 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