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 區院判11項罪成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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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嫌在去年多次擺街站時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14項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今天(2日)在區院被裁定其中11項罪罪成,3項控罪則不成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煽動行為毫不遮掩,煽動意圖明顯不過,更圖以煽動文字來討好同路人,促使政治狂想者支持以取得當時民主派初選入閘資格並再下一城。法官下令將譚繼續收押至3月31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惑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4控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銅鑼灣崇光百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站A出口外、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啓田商場外,干犯以上控罪。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其餘控罪罪成。控方指被告部分控罪,分別在警方及法庭給予保釋下干犯。
今日甫開庭,法官見被告與旁聽人士揮手,遂再次提醒旁聽人士須遵守法庭規矩及維護司法尊嚴。然而有旁聽人士出聲指自己只是撥頭髮,與法官爭持一輪後,法官着該名人士離開法庭,並命警員記錄對方的身份證資料。另外辯方律師就表示,其指示律師行一名法律助理因未有接種新冠疫苗,而未入能進入法院範圍,但認為可繼續進行裁決。法官聞言表示「佢咁勇敢啊」,但指該法律助理並非律師,不批准她入庭。
法官裁決時指,相信任何人都知道市民的自由不能無限放大,凌駕他人權利及國家安全,問題乃限制是否合比例。法官有關法例存在已久,已提供框架及方向,而條例的罪行不能硬性訂明,要與時並進,以使一些概念性字眼如「惡感」、「仇恨」等,可以因時制宜地讓法庭解讀。此外,有關條例有列出法定辯解的情況,目的是作出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法官指煽動罪屬於特區現有法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而作出限制,此亦符合社會集體利益,以達致社會安寧與秩序。法官認為有關煽動意圖的定義並非過分廣闊,而是有需要維持涵蓋範圍的適時性和足夠的彈性,且終審法院屢次提及,相關涉及煽動意圖的條例屬香港國安法律的範疇,在這角度下自然有別其他法例條款,裁定條例合憲。
至於涉案「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含意及性質,法官批評辯方專家選擇部分資料來作為基礎時的手法不科學,認為辯方專家有違專家證人對法庭的責任等,最後接納控方專家的論點,指該口號乃意指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國分離出去,此亦是辯方專家接納可作為其中一項的解釋。對於辯方指被告叫喊的部分口號旨在指出國安法弊端,並沒有煽動意圖的說法,法官則認為被告作出政治謾罵,不代表他對國安法有深入認識。被告只是陳腔濫調地主張有言論自由,認為他對國安法的函蓋範圍只是一知半解及根據欠奉,而這亦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的手法及伎倆。法官又指即使撇除針對共產黨的攻擊言論,被告亦是攻擊行使公權的特區政府,其打擊特區政府的言論,亦是打擊中國政府。
法官續指,從被告於部分事件中的行為、叫喊的口號或呼籲他人參集會等,其言論不只是批評或論述,乃是煽動他人不要理會國安法,挑戰警察權力,藐視和以暴力攻擊議會內建制派的議員等, 以引起市民的不滿、離叛及不守法等,當中亦顯示他為了當時的初選發表有關言論,認為被告煽動意圖明顯不過,行為亦毫不遮掩,動機亦路人皆知。雖辯方指被告於集會中,曾對人群作出勸喻及控制市民情緒,惟法官認為被告只是在說反話,更指任何人聽見或看見被告的行為,不難看見被告的狡猾及惡毒心腸,口是心非地說出有關說話,而辯方的辯護方向,亦只令人感覺被告欠缺原則與立場,退縮立場以求自保。法官亦批評被告當中曾以舉辦「健康講座」為名,卻是掛羊頭賣狗肉等,考慮後裁定被告其中11項控罪罪成。
而脫罪的2項涉及在牛頭角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的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法官雖不認同被告以粗口及攻擊警方等行為,但被告的現場的行為未達控罪標準,亦未致激使聚集者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而其中一項涉及被告與聚集者,與一名操有口音廣東話的途人爭執,法官認為被告在於以人數來「兇」途人,並試圖貶損途人的口音,但這只是被告的品格及修為問題。另有關被告面對涉及於旺角西洋菜街的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法官認為所謂串謀或只是被告與他人的互動、互相呼應下的產物,故亦裁定被告此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 : DCCC 927、928及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