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潛台避刑責 12港人案7被告認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10個月

202207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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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香港人蛇前年8月乘船企圖偷渡到台灣途中被內地海警拘捕,當中10人已先後由內地移交香港,其中9人被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較早前他們其中1人認罪被判入教導所,另1人則承認製造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而餘下6人昨天(14日)已認罪,因要檢疫昨沒有到庭的李子賢則於今早(15日)出庭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下午宣判刑罰,判各被告即時入獄10個月,其中李子賢的3個月刑期與上周宣判的暴動刑期同期執行,即須額外服刑7個月。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但今天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認罪的7名被告依次為廖子文(19歲、無業)、鄭子豪(20歲、技術員)、張俊富(25歲、學生)、張銘裕(23歲、兼職運輸工人)、嚴文謙(23歲、銷售員)、李子賢(32歲、物料測量師)以及郭子麟(21歲、學生)。至於另外2名同案被告,18歲無業男子黃臨福早前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31歲機械技工黃偉然則在承認本事件案情後,就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囚2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上述9人及喬映瑜、鄧棨然與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針對李子賢的案情指,他透過政治團體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介紹,認識喬映瑜、「奀仔」和「恩典」,「恩典」資助李的潛逃費用,又叫他帶同法律文件,例如保釋表格等去台灣,聲稱會幫他在台灣找工作、定居及取得永久居留。李得知他們會在高雄登岸。李於2015年加入本民前任文宣組組長,他上周二(5日)承認暴動及襲警,判囚3年6個月。
法官指,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要考慮各被告原本涉及控罪的嚴重性、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持續性、和上述行為對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本案各被告在潛逃之前均面對嚴重指控,一旦罪成刑期以年計算。他們的潛逃計劃由商討至成行,歷時近半年,計劃非常周詳,涉及的人力、物力、財力非一般潛逃可比擬。不過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潛逃計劃的始作俑者,但他們均有積極參與,例如搬物資、籌錢、學駕船等等。各被告進入內地海域後迅即被擒,在內地服刑後隨即被遣返回港,對他們原本涉及的案件似乎沒構成任何影響,但整個潛逃計劃牽涉的不只12人,嚴重性可見一斑,不論從被告的主觀角度或大眾的客觀角度,他們的行為用心,顯示被告對本港司法態度輕藐及蓄意挑戰,是本案與普通不依期歸押案件最大分別之處。
早前同案被告黃臨福認罪,法官姚勳智提出18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王官同意其說法,但認為本案是香港司法史上首宗向任何潛逃、企圖潛逃、不依期歸押人士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的案件;而各被告在內地就擒後,已因非法進入中國水域而被判囚4至7個月;因此有理由將量刑起點下調至15個月。法官考慮各被告認罪,判每人10個月監禁。法官在判刑後特別對各被告說,要判原應是有為青年的各被告入獄,他感到惋惜,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就要受制裁,冀各被告服刑之後重新振作。
案件編號:DCCC 5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