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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張漢東(戴帽者)現於監獄服刑。
2019年8月紅磡發生警民衝突,1名保安員被指在其中參與非法集結、襲警等,今年3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囚21個月。該名保安員昨日(9日)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當時曾遭警員施加非法武力,令他受傷,因此向政府要求賠償。
本案原告張漢東,被告律政司司長。原告在入稟狀指,警員於2019年8月10及11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在1輛警車內及紅磡警署內,對他施加不合法武力,令他受到人身傷害及損害,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就有關損害支付賠償,包括加重或懲罰性賠償。
本案原告早前被裁定,曾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襲擊警員盧振業,以及管有彈射器連彈珠、1把刀和1個錘等攻擊性武器。在審訊時本案原告曾投訴,在被押解往警署途中遭到警方暴力對待,包括踩頭、毆打、用警棍捅背及大力揸捏下體等。
案件編號:DCPI 269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