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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裁定上訴人葉浩賢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從事綠化工程的男子被指於前年母親節,在旺角通菜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經審訊後於去年中被裁定罪成,判監6星期。他之後申請上訴求推翻定罪或減刑,今日(24日)獲判上訴得直,獲准撤銷其定罪及判刑。惟法官李運騰在判詞結尾中強調,上訴人能夠脫罪是出於僥倖,假如控方一開始便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之內,上訴結果或許會有分別。
現年26歲的上訴人葉浩賢,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於判詞指,上訴人其中一項爭議是他投擲水樽的意圖。法官在分析前,指不明白為何控方的控罪書只依賴上訴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的意圖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非同時依賴其行為意圖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因而局限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成立與否的考慮。
判詞續指,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能妥善分析上訴人掟水樽時所在的位置,如通菜街內行人稀少,及上訴人是近距離從警方防線的側面投擲水樽,但示威者們身處在警方防線以外40至50米遠的地方,他們能否看到上訴人的行為是頗成疑問。即使上訴人掟水樽的行為是針對警方及出於惡意,其行為非常可疑,但是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 39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