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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區院開審。
六旬裝修工涉嫌於粉嶺住所非法管有箭、電槍、伸縮棍等,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共3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院開審。法官裁定3罪表證成立,明日續審,被告屆時會決定是否出庭自辯。
62歲被告張煜球,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聯捷街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8支伸縮棍、5把弓、69枝箭和45個箭頭;管有兩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及管有兩個電擊器材。控方開案陳詞指,執法部門除了在住所檢獲涉案物品外,還搜獲大量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包括黑色護臂護腿套裝、黑色護臂套裝等,以及10張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自己香港自己救」字樣的紙。
控方續指,警誡下被告指,單位中搜獲的弓、伸縮棍及電槍等,應該是屬於他女兒,而他的女兒於2020年去了台灣,但女兒的物品一直沒有搬走。控方指,以其理解本案關鍵爭議,是被告是否「管有」涉案物品。控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所有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涉案物品於被告的居所中搜獲、被告管有G室單位的鎖匙、G室單位的面積、A房及B房沒有上鎖、物品的大小、被告在警誡下的入罪陳述等等,裁定被告「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編號:DCCC 8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