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抄牌期間襲警 官指警員證供不可靠 港足名宿招重文罪脫 

2024年02月15日 15:4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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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超聯球隊標準流浪教練團成員、本港球壇名宿招重文,去年5月疑違反交通規例被抄牌,期間招被指關上私家車車門時,撞到1名警員。他早前否認1項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周羨頤今(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即輕聲表示:「多謝法官!」;裁判官批評涉案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供反口覆舌且強詞奪理,故不能依賴其證供。
54歲被告招重文,報稱為足球教練。他於散庭後被問到事件是否一場誤會,他稱:「一定係啦」,又指「我真是無做」。資料顯示,他曾是香港奧運足球代表隊及香港足球代表隊隊員,曾入選香港足球明星選舉最佳11人,現為港超聯球隊標準流浪的教練團成員。被告被控於2023年5月3日,在新蒲崗崇齡街65號仁愛街遊樂場外近燈柱AA6317,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楊鎮陞。
裁判官裁決指並無片段拍攝到事發經過,需依賴證人口供。涉事警員稱遭被告關車門時撞到,及拘捕他時有反抗。不過,裁判官指該警員作供時經常反口覆舌,而且與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有出入。該警嘗試就出入作出解釋,但裁判官認為均屬強詞奪理。裁判官舉例指,警員記事冊從無提及該警曾向被告搜身,該警庭上卻稱曾有「摸一摸」被告腰,他解釋因該動作屬搜查非搜身,故沒有記錄在記事冊,裁判官指解釋屬強詞奪理,而且記事冊連摸腰亦沒有提及。由於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不可靠故拒絕接納。另外裁判官又指未有證據證明被告開車門時的幅度有多大,亦沒有說明該警身上掛上甚麼裝備,未能說明車門與警員身體的距離有多少,裁判官未能就事發經過作出推論。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28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