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僭建拒不執行清拆令 二次罪成罰款4千變7萬

2024年05月17日 15:3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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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不少村屋天台均有搭建物。
幾個村屋業主拒不遵從清拆令,被法庭定罪罰款金額逾45萬港元。政府表示,十名村屋業主因不遵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在上月及本月初分別在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罰款最重的一宗個案,涉案人員被判罰的金額超過18萬港元。該五幢位於大埔、屯門和元朗的村屋涉及若干在天台及/或地下,面積由28至8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業主均未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起訴且罪成。
第1宗個案涉及的房屋總共有4名業主共同持有,他們在上個月3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180,160港元。第2宗個案的2名共同業主於本月7日同樣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53,880港元。第3宗個案業主於本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63,500港元。
另外,第4及第5宗個案的總共3名業主,已於幾年前就已遭檢控,但幾人拒不執行清拆令,遭屋宇署再次檢控。第4宗個案的2名業主在2022年時已被起訴,當時判罰49,200港元。由於不執行清拆令遭到二次判罰,罰金上升至84,900港元。第5宗個案的業主在2021年時已被定罪,其亦不執行清拆令,當時判罰僅4,340港元,本月10日二次判罰,罰款上升至73,100港元。
屋宇署對此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