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強制舉報罰得輕 草菅童命

2024年07月12日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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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個案屢創新高,為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立法會昨三讀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將於刊憲18個月後生效。議員曾就罰則是否「加辣」激辯,議員田北辰直指法院判刑一向從寬不從嚴,過往最高刑罰「10年不出現一次」,故提出修正案建議把刑罰由判囚3個月提高至一年,才能體現法例的阻嚇力,讓人有足夠時間痛定思痛、深切反省。但最終政府修正案獲得通過,田的修正案則不獲處理,防止虐兒情況恐碰釘。有贊成「加辣」的議員亦指提高罰則才可避免濫報的情況。
條例草案強制25項專業人員,如明知兒童遭受虐待,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作舉報,會按受虐人所受傷害的嚴重性而作出「兩級制」的懲處,分別為循簡易程序定罪並處以第5級罰款,即5萬元;或循公訴程序處以第5級罰款和監禁3個月的最高刑罰。
議員討論的焦點主要圍繞監禁期是否「加辣」。田北辰提出的修正案,建議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一年。他引述社署數字,指今年頭3個月有411宗新登記的保護兒童個案,當中有291宗的施虐者是父母和家人。他指很多虐兒個案都是持續地發生,質疑究竟是無人理、無人知抑或知情不報,又指本港法院判刑一向從寬不從嚴,最高刑罰「10年不出現一次」。
田以童樂居虐兒案為例,其中一名被告4度拉扯男童致對方受傷,僅被判監3個月,判刑只及最高刑罰2.5%,按此推算,違反強制舉報條例即使判監亦可能在囚兩日,完全不合理。他強調懲罰除了起阻嚇作用,還要讓人有足夠時間痛定思痛、深切反省。
但亦有不少議員認為不宜「加辣」。議員鄧家彪指草案的核心問題是刑罰要多重才恰當,但政府聽取持份者意見後,把罰則定為兩級制、最高懲罰可判囚3個月。他認為經修正的法案已是最好、最恰當、最值得支持,他指刑罰「加辣」未必會更好地保護兒童,反而是適得其反,會出現大量濫報個案,攤薄調查隱密虐兒案件的資源。
金融界議員陳振英指監禁3個月和第5級罰款的做法,與金融業界需要提交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的法例罰則是一樣,他估計法例在實施初期會出現濫報情況,事關不舉報就有機會負上刑責、留案底。儘管舉報虐兒個案不會上千上萬宗,但勞福局要準備足夠人手,增加幼兒住宿和照顧服務。
辯論長達7小時,在政府的修正案獲通過後,田的修正案則不獲處理。草案最終以79票贊成及一票棄權下獲三讀通過。對於有議員提出要加重監禁罰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在會後重申,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已仔細考慮法案委員會過去一年的討論及所有意見,強調只要有監禁的條文,就會有足夠阻嚇力。
田北辰會後重申其修正案提高的是最高罰則,不是最低罰則,而過去法庭判罰的個案基本上沒有判處最高罰則,故對有議員稱會因為其「加辣」刑罰而增加濫報情況,質疑是否合理。另一議員張欣宇也稱,田的修正案因政府修正案通過而失去提出的機會,認為不公道和遺憾。他更質疑最高判囚3個月會較12個月更能避免濫報的說法,又指政府最高刑期的考慮點,即對洗黑錢和犯毒知情不報罪行最高刑罰都是3個月,但2000年政府已稱3個月刑罰不足夠,只因為技術原因才不能提高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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