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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欠交租賃通知書等罪 13名劏房業主被判罰逾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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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時間
    2024年10月18日(五) 16: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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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劏房業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
    13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差價署提出檢控。該13名業主今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46,800港元。
    涉案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1名業主共16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2,800港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價署已成功檢控430宗個案,共涉及37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港元,合計總罰款共904,21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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