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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規定未來進口液態乳不可標示為「鮮乳」。(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上周五(14日)宣布,未來進口液態乳不可標示為「鮮乳」(鮮奶),統稱「牛乳」或「羊乳」,當地鮮乳須取得鮮乳標章及產銷履歷等才可標示為「鮮乳」,相關規定明年7月正式生效。
食安辦主任許輔表示,目前政策規範方向是幫助當地酪農,提升本土產鮮乳標章位階,也避免消費者誤解,後續希望具有鮮乳標章方能標示為「鮮乳」,未來包括《食安法》、「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及「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等規範都需要調整。
台灣鮮奶標示政策歷經多次討論,行政院原本擬以「有效期限14天」做鮮奶標示區隔,遭到美國及日本表示關切。台灣乳業協會理事長徐濟泰表示,相較於過去一年反覆討論,行政院在一個月內完善跨部會協調,非常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