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鄭洪(中)罪成判囚。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17日)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前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前主席鄭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他以受賄罪判囚12年半,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22萬港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囚9年,罰款200萬元(約215萬港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款500萬元(約537萬港元),追繳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並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鄭洪1998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委書記、區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3,314萬元(約3559萬港元)。他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離職後利用原擔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執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1,769萬元(約1,900萬港元)。
法院認為,鄭洪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均屬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