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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中)罪成判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17日)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前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前主席郑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他以受贿罪判囚12年半,罚款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22万港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囚9年,罚款200万元(约215万港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款500万元(约537万港元),追缴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郑洪1998年至2023年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约3,314万元(约3559万港元)。他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离职后利用原担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约1,769万元(约1,900万港元)。
法院认为,郑洪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