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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主席羅健熙亦被指參與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非法集結,該集結旨在「營救」香港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羅健熙受審後,獲判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去年11月開庭處理後,今(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原判。同案另一被告就有罪裁決提上訴,同樣被駁回。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40歲)。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原審法官練錦鴻指,被告是出於私心,想囤積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這是不道德的,客觀上會令人數增加及或構成對示威者的鼓勵和支持,所以他是自招嫌疑。但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指,被告也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原審法官的結論,雖然不一定會是其他事實裁斷者的結論,但也絕非有悖常理。
同時間,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並未真正掌握與案相關的案例,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的盧建民案,但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的梁天琦案和梁國華案,是令人遺憾的。惟原審法官的法律錯誤,和被告的無罪裁決連在一起,但這兩者之間卻實在沒有因果關係,最終駁回律政司上訴。
本案除羅健熙外,另外亦涉9名被告,他們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5人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14個月至18個月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15個月至24個月。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的記者鄧卓儒,亦就定罪提上訴。他是因管有雷射筆和萬用鉗而被起訴,上訴庭指,被告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沒有可能,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其定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 217/2022

羅健熙(中)維持無罪原判。(梁柱鍇攝)

高院今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