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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子上月在社交平台自爆買了「電弧打火機」,力讚好用。大批網民忠告她可能已觸犯「無牌管有槍械罪」,反映社會對電弧火機認知不足,《東呼即應》訪問專家解構相關危險性。有執業大律師指,雖曾有市民因管有電弧打火機而被拘捕及檢控,但高等法院於2022年已裁定電弧打火機不屬於槍械,管有者並不違法;但若有人以電弧火機傷人,仍有機會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有專家指出,電弧火機透過產生高壓電弧點燃物品,使用不當有一定危害,應小心使用。
香港機電業工會聯合會主席張永豪指出,電弧式打火機的原理是內裏的微型充電池及逆變器,當啟動打火機時,電流流入逆變器後會轉為高電壓,藉着電弧式打火機的兩個電極,並在兩個電極之間產生高壓的電弧,再利用電弧來點燃東西。由於電弧打火機的充電池容量較小,以及有限流電阻,理論上不會像電槍般電暈人。不過,若不小心碰到而又按下開關,對人體也有一定危害,使用時要小心。
張續指,由於電弧式打火機不接市電,故不受《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監管。不過,根據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規例》,在香港售賣的所有消費品要確保安全,否則可以檢控。若電弧式打火機出現問題,海關可以就該產品,對入口商、批發商或零售商作出檢控。
至於管有電弧打火機會否違法,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曾有市民因管有電弧打火機而被拘捕及檢控,並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後來,該被告因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2022年7月,時任原訟庭主審法官陳慶偉就裁定「淘寶電弧打火機不屬於槍械」,還在法庭親身用證物點煙,讚揚其設計原意並非要令人暈倒。這一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暫時是相關控罪最高級的法院裁定,所以暫時會跟從相關裁決。因此,無論管有或攜帶電弧打火機來港均不違法。
但龔提醒,若管有電弧打火機旨在傷人,即有機會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根據條例,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屬違法。若被告未滿14歲,會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的條文處理;若年滿14歲但不足17歲,判監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若被告年滿17歲但不足25歲,判監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或更新中心;若年滿25歲以上,判監不超過3年。她續指,條例特別之處,是不能判處非即時禁閉式刑罰,罰款、緩刑、社會服務令、感化令等完全不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