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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制裁法實施規定公布 完善措施強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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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時間
    03月24日(一) 19: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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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公布實施反制裁法規定。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條,主要包括完善反制措施、細化反制程序、加強部門協同及強化措施執行。
    《規定》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處以罰款。《規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國制裁相關工作,並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中國國境內停留居留等。同時,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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