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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建商「偷龍轉鳳」害死人,嚴懲條例如擺設,繼續輕判罰款了事。2023年2月22日旺角長旺道發生一宗清拆樓宇平台搭建物的高空墮物奪命意外,途經該處的63歲婦人遭墮下的長鐵枝插中頭部死亡。屋宇署調查後發現,原應進行工程的註冊承辦商原來只有簽約卻無參與工程,並違法將工程外判予無註冊旳承辦商,無註冊承辦商亦無做足安全措施去進行清拆工程。涉事一名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其獲授權簽署人、承辦商、其分判承辦商及建築工人,在本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判罰款合共13.7萬元。工程亂象卻釀成無辜途人喪命,惟最終各被告僅需承擔約3萬元罰款,有議員批評判罰過輕,毫無阻嚇力,或會惹起民憤;亦有關注團體指應判以最高罰則,以保障工人及市民安全。
具工會背景的議員郭偉强表示,有關案件令人感到極度荒謬,亦令人感到是草菅人命。郭表示,整件事反映是工程「判上判」出現問題,先是承建商只負責填表,繼而是外判去開工,之後又再外判,後來發生意外;而法庭分拆判罰,似令涉事者可分散風險之嫌。他指出,由於死者是途人,更引起市民的關注,而最終判罰款10多萬元實在是輕判,容易令人感到人命不值錢,他更擔心會惹起民憤。
屋宇署表示,有關清拆工程屬小型工程項目的建築工程,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規定,必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屋宇署調查後發現,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2023年2月,向屋宇署呈交有關拆除平台搭建物的小型工程文件,確認訂明圖則及詳圖是由其獲授權簽署人製備及簽署,惟當上述事故發生後,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卻承認並無實際參與有關工程,包括並不知悉工程細節,亦無製備任何訂明圖則及詳圖,及沒有就工程提供任何地盤監督及任何施工方法陳述。
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文件內作出失實陳述,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該名獲授權簽署人,因其准許上述罪行發生,亦被當作干犯該罪行。屋宇署遂於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他們被定罪後分別判罰款3萬元。
至於實際負責有關清拆工程的承辦商,調查發現其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9AA(2)條及第40(1AB)條;而該承辦商沒有妥善規劃工程,沒有擬備適當的施工方法陳述,也未有提供足夠預防措施,該平台搭建物的清拆工程是以不安全或危險的方式進行,因而導致死亡事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該承辦商因其直接參與有關清拆工程並准許上述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建築工人分別干犯《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及第40(2G)條的罪行,亦被當作干犯該等罪行。屋宇署遂於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該承辦商提出檢控,該承辦商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3.2萬元。
而負責有關棚架工程的分判承辦商,調查發現其未有按《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規定,於工作平台提供足夠預防設置,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屋宇署遂於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該分判承辦商提出檢控,分判承辦商被定罪及判罰款1.5萬元。
調查亦發現,進行有關清拆工程的建築工人,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也沒有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之下進行有關小型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G)條及第40(2B)(a)條,他被定罪後合共被判罰款3萬元。
根據上述的《建築物條例》,最高可處的罰則,分別是罰款10萬元和50萬元,以及監禁6個月和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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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建商層層違規釀成人命傷亡,卻獲輕判了事。

被長鐵枝插穿的帳篷出現一個窿。

工程承建商造假令女途人不幸身亡。

涉事工人(中)當場被捕。

警員事發後在涉事現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