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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女子結婚的雲南農民,在內地和持雙程證來港期間多次強姦非禮兩名繼女,在獲發單程證來港時被捕,他在2023年受審後,被裁定涉及長女的強姦、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等8項控罪成立,另承認涉及幼女的6項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重判入獄22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早前已駁回定罪上訴,今日(25日)再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47歲匿名被告「L.C.」早前被裁定4項非禮、兩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強姦罪成,該些控罪涉及代號Y的事主,現年17歲。至於另外6項控罪,涉及事主Y現年15歲的妹妹X,包括4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非禮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有關控罪均於2018年至2019年11月發生,部分涉及Y的控罪於雲南發生,其餘則在3母女於葵涌的家發生。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被告比X和Y年長30歲,犯案時段不短,嚴重違反誠信。另外,被告繼父的身份對X和Y造成壓力,造成心理創傷,令X割手。懷疑對未或未完全發育的女童有興趣,有一定的重犯風險。原審法官亦曾在判刑中解釋,指被告不抗拒稚女,不認為噁心,相反還變本加厲,對X和Y兩人而非一人性侵超過一年,所以當屬對這個年紀的女童「有興趣」。上訴庭認為判刑並不明顯過重,拒絕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77-7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