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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元朗西鐵站一帶有白衣人襲擊其他人。
2019年7月21日晚元朗西鐵站一帶發生襲擊事件,其中涉及8名被指是「白衣人」的被告參與元朗暴動之案件,當中一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提出上訴並得直,案件發還至區院重審。案件早前經審訊後,該被告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今(8日)被法官葉佐文判處監禁7年。葉官指被告於案發時與白衣人大夥一同行事,無差別挑釁、威脅和襲擊市民,罪責與其他行兇者相同,均非常嚴重。
被告王志榮(60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辯方求情時指王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並因案件拖延而飽受困擾。辯方又指案發時王亦非積極參與者,但法官反駁指,王作為一眾白衣人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法官又認為王的罪責與同案另外兩名以監禁7年作量刑起點的被告相同,故同樣採納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且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故最終判囚7年。
控方案情指王於案發時與其他「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且在閘外指罵閘內的人,又投擲發泡膠牌入收費區,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挑釁,又高舉垃圾桶蓋襲擊一名正在逃跑的黑衣人。其後,王走到月台,手持籐條狀物體指罵車廂內的乘客。王於被捕時,在其家中被搜出與涉案片中被指犯案的「白衣人」所穿同款的啡短褲和波鞋,又發現一個與該「白衣人」衣着相同的人曾在當晚出入王所住大廈的低層。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