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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新(前左)現身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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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2日)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前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前副行長李華峰因受賄、洗錢等罪,同日一審獲刑15年,並罰款250萬元人民幣(人民幣,下同,約269萬港元),依法沒收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李鵬新在1999年至前年,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共計折合8.22億多元(約8.85億港元)。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酌定對他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至於李華峰受賄、洗錢一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李華峰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409萬多元(約1,517萬港元)。他2021年至去年從建行深圳市分行辭職後,利用此前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810萬元(約872萬港元),又指使他人將賄款中的360萬元(約387萬港元)通過多個帳戶轉帳後支付購房款,構成洗錢罪。

李華峰(中)因受賄、洗錢等罪被判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