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觀景窗:不是說好一罪一罰嗎?-林孝謙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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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一罪一罰的觀念早已使用許久,然而在台灣則是從2005年,修正了原刑法第56條修正後才開始使用。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慣犯、牽連犯不再寬容。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2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4年,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然而弔詭的是,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原本這「三十年」的考量是顧慮到犯行比重原則,因為犯刑如果能超過三十年的刑期,理應該是重大刑案,應有更嚴謹的刑度考量與思考。為了避免「一罪一罰」變成因小錯而累積成「不合比例」刑期的惡法,而訂下了三十年的參考期限。
然而問題不在「三十年」,問題在於「假釋的可能性與難易度」。在台灣服刑只要所謂的「表現良好」即可在服刑滿一半之際取得假釋的可能。加上種種特赦、常常導致三十年的刑期只需十五年甚至十年就可以出獄。 於是造就了許多匪夷所思的現況。
例如2011年前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黃沁鎔連續6年多侵占42名保戶保費,金額超過2,386萬元,連犯38罪,以一罪一罰,被宜蘭地方法院判刑累計近29年,合併後,僅執行4年半徒刑,難道這是告訴我們,反正都騙了,乾脆就騙大一點,還比較符合經濟效益?
而另外一個案例是在台東縣,一名繼父從女兒小學五年級開始,不斷伸出狼爪,時間長達3年,依照一個星期猥褻4次的頻率計算,這名色狼繼父至少性侵女童617次,依照一罪一罰,總共刑期2056年,但合議庭法官考量犯罪程度,最後他只被判刑13年,如果表現良好,可能不到十年即可出獄。
直到今年宜蘭還發生父親性侵女兒至少59次,猥褻至少103次,雖然依照一罪一罰,可判處624年10月徒刑,但最後法官僅求處20年徒刑。這說明了,這幾年來並沒有因為一罪一罰而嚇阻犯罪。因為一罪一罰在輕易獲得假釋的台灣根本不具說服力。
民眾之所以對於一罪一罰有所期待只是希望能夠追求一個所謂罪與罰的公平。然而這個公平是需要合理的假釋系統支撐,而不是只單靠累積後的嚇人數字,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個數字只是玩假的。我們應該檢討假釋系統,讓重刑犯、原刑期應超過三十年的人、性侵犯有更嚴謹的假釋審查,也許這樣才能夠更靠近原本「一罪一罰」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