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論衡 - 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徐宏志無罪定讞案的三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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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07日(日)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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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宏志,台灣首位法官因沉迷打麻將而被撤職。
    台灣各大媒體昨日均報導一則「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訴違背職務收賄案無罪定讞」的新聞,報導的焦點著重在:徐宏志的千萬元退休金泡湯、首位法官因沉湎於打麻將而被撤職。
    徐宏志的被訴事由,是假藉與被告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打麻將的機會收受賄賂近千萬元,其對價職務行為是改判周五六無罪。假藉打麻將、借貸、買賣、饋贈、或通報股市內線消息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斬斷與枉法處分或判決的對價關係,可說是法官、檢察官涉及賄賂案的常見態樣,不過,司法實務上,論罪卻是極其困難,被告本身精於司法實務,固然是關鍵,法網是否太寬鬆?恐怕也有檢討空間。
    針對徐宏志之無罪定讞,筆者首先思考的是,「檢察官舉證似嫌粗疏」問題。
    例如,檢察官要指控徐宏志收受周陳秀霞賄賂,起訴書竟然只是含糊籠統的記載:「再由周陳秀霞於不詳之時地,將現金交付徐宏志本人」,對於行賄、收賄的確切時地、賄款數額及如何交付,統統無法提出積極證據明確證明,要法官如何認事用法處刑?
    其次,檢察官即使舉證證明徐宏志與周陳秀霞打麻將,且有證人目擊他們竊竊私語談及周五六的案情,但是,兩人談論的具體內容為何?證人並不知道,交談的當事人又拒絕說明詳情,如何證明徐宏志與周陳秀霞所談論的是賄賂事宜?
    再次,台南縣議會副議長周五六涉貪瀆案,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改判周五六無罪,其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是楊明章,徐宏志與戴勝利均是陪席法官,依審判實務,真正有權決定周五六改判無罪的,應是楊明章。因此,檢察官若要證明徐宏志收受賄賂改判,首要條件,必須證明楊明章是共同正犯,否則,徐宏志獨木難支,即使真的有收受周五六之妻近千萬元,也難蒐得改判無罪的對價行為。
    從檢察官未將楊明章列為共同違背職務收賄被告起訴,即可知檢察官起訴徐宏志收賄案是「跛腳的起訴案」,或者說是明知無法論罪的「整人的起訴案」─只是假藉纏訟來懲罰徐宏志。
    檢察官以整人心態起訴貪瀆案,當然不合保障人權之旨,但是,若從維護社會正義、整肅官箴官的觀點,恐怕樂觀其成的人不在少數。
    第二點思考的是,媒體報導的「徐宏志的一千萬退休金泡湯」問題。
    其實,司法界,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被訴收賄,每當法院判被告無罪定讞時,媒體都有類似計算,乍看,似乎涉案法官或檢察官損失慘重。
    事實上,司法圈內的反應是截然不同的,最典型的反應是:「退休金早就拿到手了,哪還在乎退那一千萬元?」。司法圈內的反應,並無具體事證可查,不過,畢竟是「巷子內」的聲音,不容輕視!
    第三點思考的是,「貪污法網是否太寬鬆?」問題。
    司法實務界多年來爆發不少件法官(或檢察官)與被告發生不正常的金錢(或不正利益)糾葛弊案,有的是金錢借貸、有的是桃色交易,最後大都因欠缺職務上的對價行為,而難以定罪,只能送「懲戒」或「逼退」。
    法官與被告間的不正常金錢或不正利益糾葛,「瓜田李下」至為顯然,若涉及金錢,有時或許可以援用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但是,若是喝花酒、色情招待,就只能以彈劾、懲戒了。
    法官與被告的這種「瓜田李下」關係行為,是介於賄賂瀆職與行為不檢之間,是否有必要仿財產來源不明罪酌定刑責較輕的罪名,以為規範?值得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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