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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視男女:在網路上轉貼新聞也可能觸法-韋伯 大學教授

    201409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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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性騷或性侵新聞就可能觸法。
    很多網友可能不知道,在網路上轉貼涉及性騷或是性侵的新聞報導,其實可能觸法。
    台灣為了保障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受害者,這幾年陸續修法,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雜誌與網路媒體,都不可以揭露「足資辨識」當事人的資訊,否則不僅會被要求移除相關資訊,還會遭到罰款。
    針對傳統媒體的部分,儘管多數媒體都已經開始進行內部的自律把關,但是仍然有一些媒體經常踩到紅線而遭罰,這是因為這些媒體對於何謂「足資辨識」的見解,可能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不同。
    上星期某個地方政府召開的諮詢會議上,應邀出席的多位專家學者們,就對於若干個案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這幾件個案都是新聞媒體從受害人的臉書上截取照片,並且在臉部上加上了局部馬賽克。有的媒體截取當事人生活照之後,馬賽克只遮住受害人的雙眼;有的媒體只格放當事人生活照的頭部特寫,裁去其他資訊,再在當事人眼睛加上馬賽克;還有媒體不但只截取頭部照片,而且蓋上大塊的馬賽克,完全遮住了當事人臉部。
    前述三種情況中,第一種與第三種比較沒有爭議。其中第一種被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儘管已在眼部加上馬賽克,但是當事人的「臉友」只要以前曾經看過該照片,可以根據構圖、服飾、身旁人事等線索,一眼就辨識出知道當事人是誰,因此予以裁罰。至於第三種,不但只有格放的頭部,臉部又幾乎全部被遮去,因此被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可以不罰。有爭議的是第二種。
    一開始,罰與不罰的正反意見各半。討論時,部分專家學者認為,格放再加上臉部馬賽克之後,這照片已經幾乎不再「足資辨識」;不過也有專家學者認為,當事人的親近「臉友」仍然可以據此而認出當事人是誰,既然如此,就還算是「足資辨識」。經過討論,最後仍然決定予以裁罰。
    相較於傳統媒體的情況,網路媒體更加頭痛,因為網路媒體的範疇相當廣泛,包括網路留言版也可以列入。這麼一來,如果有網友是看了前述遭裁罰的新聞並且將之轉貼到網際網路上,就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足以被裁罰數萬的罰金。
    問題是,網友可能會說,只是轉貼新聞報導,怎麼知道這樣也會觸法?要罰也該去罰源頭的新聞媒體吧?若干提供網路留言版功能的平台業者也會說,他們難以管理網友留言,更何況這些內容還是轉貼的新聞報導!
    儘管如此,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要在網路媒體上散佈了「足資辨識」性騷或是性侵案件當事人的資訊,都已觸法,因此主管機關也只能依法裁罰。
    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當然是保護性騷與性侵事件的受害人,立意良善。但是一般網友以為新聞媒體已經幫網友扮演了「守門人」的角色,絕沒想到新聞媒體對於把關尺度的認知,只要不被政府機關接受,就可能遭罰,而轉貼的網友也會因此成為非故意的遭罰者。法網如此,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