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無罪答辯」是「飾詞狡辯」嗎?-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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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因涉及雙子星收賄案被重判1 0年有期徒刑。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訴貪污收賄案,因一再堅稱無罪,據媒體昨日報導,台北地院認定她「飾詞狡辯,難認具有悔意」,重判她10年有期徒刑。
貪污收賄判刑10年算不算是重判?或許評價言人人殊,但是,「無罪答辯」是否即等同於「飾詞狡辯」?稍具刑事訴訟法概念的人都知道,當然不能等同!「無罪答辯」不止是刑事訴訟法保障的被告不自證己罪辯護權、防禦權,甚至還可提昇到憲法保障位階─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豈能認定是「飾詞狡辯」?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在司法實務上,「飾詞狡辯,難認具有悔意」,竟然幾乎是句成語,檢察官起訴時常引用,法官審判時,也常引為量刑重判的依據,甚至不止一、二審法官習焉不察,似乎視為理所當然,連最高法院,雖曾有指正釐清判決案例,但是,也不乏勉強包容案例。
先談談指正釐清判決。最髙法院至遲在2000年12月即在王得明殺妻案判決中釐清過。審判長紀俊乾闡明:被告依法有保持緘默、辯解之權,對於被告依法正當行使防禦權,豈可因被告辯解、否認犯罪,即指為「飾詞狡辯」而加重其刑?
2008年12月,最高法院判決陳酉柔偽造有價證券案,審判長張淳淙亦闡明:不得因被告行使防禦權而自由陳述、辯明或辯解之內容,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予負面評價,逕認其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採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簡言之,就是不得以「被告飾詞狡辯,未見悔悟」作為量刑審酌的標準。
今年10月2日,最高法院判決方棋正妨害性自主案,審判長賴忠星也闡明:維護被告防禦權,乃公平審判基礎之一,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對於被訴事實作答辯,屬於防禦權之行使,承審法官不能僅因其一再答辯,即有偏見,尤不能憑以認定其犯後毫無悔意,而採為量刑依據。可惜的是,單憑幾件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旨,還是難以扭轉彌漫於司法的積習謬誤,不止一、二審的法官、檢察官積習依舊,連最高法院也不乏勉強包容案例。
例如,最高法院今年4月判決一件FADERA ABOUBACARR妨害性自主案,高院以「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為由,認定被告「態度顯然不佳」、「未見悔意」,並作為量刑依據,被告上訴指摘高院判決顯已違背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賦予的防禦權,屬量刑裁量權之濫用,但是,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科刑在中度刑以下,尚無因被告否認犯罪而加重刑罰的裁量畸重情形,高院上述文字,應屬行文用語欠周全而已。
回頭檢視賴素如貪污收賄案,法官是援引職務上收賄罪,判處賴素如10年有期徒刑,職務上收賄罪,法定刑是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10年算是低於中度刑,假若,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確實認定賴素如「飾詞狡辯,難認具有悔意」,而採為量刑依據,未來高院、最高法院究竟會如何評價?因應承審法官的訴訟人權概念之不同,是認定行文用語欠周全而已?還是侵害被告的防禦權?那就要看賴素如平日是否燒高香、積善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