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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籲消費者進行房屋修繕時,與業者要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保障自身權益。(李仁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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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的資料分析,近3年室內裝修消費糾紛相關申訴案件達千件之多,為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導正室內裝修市場秩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營建署研擬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讓消費者不必再忍受無良業者欺負。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簡任秘書陳星宏偕營建署組長謝偉松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去年12月9日審議通過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
吳政學表示,近3年室內裝修消費糾紛相關申訴案件達千件之多,其中發生爭議的5大類型為裝修瑕疵(391件)、工期延宕(156件)、工程保固(126件)、契約終止(79件)、價款追加(44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有3種,其1為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也就是工程統包,另為設計委託契約書及工程承攬契約書,均已張貼於營建署網頁,供消費者參考。
契約書主要內容包括裝修價款可分階段支付,業者並應提供保固擔保:消費者可與業者約定,就已完成的設計或施工,按契約總價的一定比例分段付款;並應提供保固保證金,作為日後履行工程保固責任之擔保。業者對其所施作的工程,應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1年;保固期間內所生損壞,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應無條件照圖說文件負責修復。另保固期限經過後,業者仍應依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負瑕疵擔保相關責任。
業者若拖延設計或施工完成期限,可罰遲延違約金:業者未依契約所訂設計或施工各階段期限完成工作時,可按日課罰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業者若未依期限完工或將工程轉包他人承作,可終止契約:業者因為有可歸責的原因,未能依契約所訂期限完成工作,如經催告後仍無法完成,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另外,業者如於簽約後將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給第三人承作,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
完工驗收如發現瑕疵消費者可要求修繕:工程全部完工後,應通知消費者驗收。驗收時如發現瑕疵,業者應負責修繕,並通知消費者再行驗收;業者如未完成修繕,消費者可以委託第三人修繕,費用則由尚未撥付的款項支付。
對於罰則問題,消保處指出,目前尚由建築法規範,未來盼消保法修法時納入,對無良業者處以3萬至30萬元罰款。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消保法雖未完成修法,但無論地方消保官協調爭議或必須採取法律訴訟手段時,消保官和法官應本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對消費者作出有利協調及判決。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李仁龍攝)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李仁龍攝)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謝偉松。(李仁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