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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賴清德因不列席市議會大會,遭監察院通過彈劾。(資料圖片)
台南市長賴清德今年1月因拒絕列席台南市議會大會,遭市議會送請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今天以7比2票通過彈劾案。彈劾案由指出,賴清德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惡例,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賴清德今年1月6日宣布,在司法未釐清議長李全教當選無效之訴前,他不會再進入議會。台南市議會1月15日召開第一次臨時會,賴清德及市府一級主管全員缺席;臨時會發表譴責聲明,及將賴清德等人移送監察院處理。
台南市議會第二次臨時會1月27日登場,賴清德也是未列席,國民黨市議員痛批,大會通過將賴清德送監察院彈劾的動議案。賴清德今年6月被監察院約談,強調監察院無權介入地方政府的府會爭端,其僅是基於對監察院的尊重而接受約談。
惟根據台灣的《憲法》第97條第2項明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據此規定,監察院有權對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情事,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此外,如公務人員被檢舉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即得由監察委員調查事證、詢問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