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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才女自殺:台灣刑法無誘姦罪 淫師難入罪

    香港時間
    2017年04月28日(五) 17:3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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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女作家昨日被發現自殺身亡。(網上資料圖片)
    台灣一名林姓女作家自殺身亡,更傳出她曾遭補習班名師誘姦,引起台灣社會極大迴響。但據台灣《刑法》規定,「誘姦」並不是罪名,更不是法律名詞,至於涉事教師最終會否入罪,還要視乎林女當時的年紀及相關證據。
    根據台灣《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誘姦」並不是罪名,除非受害人年紀未滿16歲,那就是性侵未成年人。
    至於比較貼近「誘姦罪」的,就是《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刑法》列明,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台灣律師表示,林女當時很可能迫於教師的身份、權勢而跟對方發生關係,該教師涉犯利用權勢性交罪,面臨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徒刑。惟因事發時間及地點並不明確,證據較薄弱,僅靠林女小說內容及其雙親的聲明稿,是很難將該教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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