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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設在庭上聽取判決。(互聯網)
浙江紹興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受賄案,周二(24日)上午在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被控受賄62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02萬港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處罰60萬元(約67.3萬港元),並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在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間,利用擔任紹興市副市長、紹興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建築資質辦理、項目移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法院認為,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惟鑑於他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且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陳建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