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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周四發出通函,提及近日完成對數家選定持牌法團在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認購(IPO)及融資服務時的相關風險管理手法及監控措施之檢視,通函載列是次檢視的結果,並向持牌法團提供指引。
是次檢視發現,相關的選定持牌法團在進行首次公開招股融資活動時存在缺失,包括在尚未確保客戶具有足夠的財政資源支付相關認購款項時,便接納該客戶的認購指示。某些持牌法團不審慎和進取的融資手法,或使自身及其客戶蒙受過度的財務風險,例如當客戶獲配發的股份數目超逾其財政能力所能承擔時,持牌法團將會面臨的客戶違約風險。
針對持牌法團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時應有的操守標準,證監會指,就未獲客戶預先繳足資金的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指示,持牌法團應向該等客戶收取最低相等於其認購金額10%的預付認購資金。證監會特此提醒,持牌法團應妥善地將並未存放在指定銀行以進行預設資金確認的預付認購資金存放於獨立銀行帳戶內。
其他合規問題方面,持牌法團應採取合理程序以確保就首次公開招股認購而提交至新股結算平台FINI的客戶識別信息是準確的。這些程序包括在提交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申請人的客戶識別信息時,遵循FINI指定的身份證明文件優先次序安排的排序要求;要求客戶確認沒有其他優先排序較高的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適當的稽查記錄等。
持牌法團應實施合理的監控措施,以防止客戶透過其在該公司維持的帳戶,就某首次公開招股提交多個認購指示。